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广航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专生。已经通过2022-2023学年秋季集中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仅需填写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补充部分材料。
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不需要递交困难认定申请:
(一)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二、学生递交材料内容
(一)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学生填写、学院审核)。须由申请学生本人对该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签字,无需民政部门盖章,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二)用以表明特殊困难群体的佐证材料及家庭经济情况佐证材料(详细参考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4《大病范畴界定》);
(三)无相关佐证材料的,学生需填写附件5《个人家庭情况说明及承诺书》进行补充说明。
三、学院报送材料内容
(一)由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填写的附件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学生评议版);
(二)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附件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学院初审版);
(三)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附件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四)由学院认定工作组撰写的附件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工作总结报告》(须附学院初审名单公示网上截图或公告栏照片);
(五)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附件10《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
(六)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附件1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情况汇总表》。
注:
1、上述六份材料的书面版交至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电子版发至1784031686@qq.com邮箱。
2、对学生递交的材料,由学院留存一套复印件备案。
四、困难认定工作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学生填写申请信息,并准备相应佐证材料(3月31日前)
申请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3月31日前,申请学生将困难认定的佐证材料交给学院。
(二)学院进行材料审核
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文件进行审核。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组成,原则上应该涵盖熟悉了解申请学生的寝室同学、班级同学、学生干部等。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负责对提交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把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经过民主评议,进行审核,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初审及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应适当听取申请学生室友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校学校助学中心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公示期内及时予以答复。
(五)学院递交纸质材料(4月15日前)
将通过校、院两级完成困难认定的所有材料(均一式一份)交至学校助学中心。材料包括:
1、每位申请学生签字承诺的附件1《认定申请表》(正反打印);
2、每位申请学生相关佐证材料;
3、附件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学生评议版);
4、附件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学院初审版);
5、附件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6、附件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工作总结报告》(须附学院初审名单公示网上截图或公告栏照片);
7、附件10《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
8、附件1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情况汇总表》。
(六)学校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审核
学校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各学院对全校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分组交叉审核,除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最终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工作组批准。
(七)数据处理
学校助学中心将本校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省级审核
根据各高校导入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数据,系统统一审核确定高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九)结果公示
学校助学中心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期内,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助学中心提出,学校助学中心在公示期内及时予以答复。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将不能享受2022-2023学年国家、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措施。不准备申请2022-2023学年校内外各项资助措施的学生可以不申请本次困难认定。
(二)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约见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申请认定学生要接受其他学生的监督和评议,应诚信提交申请和佐证材料,同时对获得的资助资金做到合理使用,发挥资助资金的作用。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取消困难学生资格,且不得参加今后的困难认定评审;
2、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当年度已获奖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3、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资助资格,终止所有资助款项的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4、情节严重的将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工作处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