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聘政策

广东肇庆航空职业学院校外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023-10-18

广东肇庆航空职业学院校外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构建“双师”素质教学团队,规范校外教师的聘任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师聘任属于非全日制聘请任用,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

第三条 校外教师分为兼职教师和兼课教师。兼职教师是指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或退休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等;兼课教师是指来自高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兼职教师聘任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有 5 年以上本专业相关企业行业工作经验,能够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或承担学生的实践、理论课教学;在企业行业从事专业相关管理工作的,或属于高新技术岗位的,可适当放宽从业年限。

(三)具有中级或以上本专业、行业相关的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可优先安排教学任务。

(四)学期内授课时数不少于 20 课时。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客座教授聘任条件的兼职教师,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应岗位享受待遇。

第六条 兼课教师聘任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紧缺专业教师可适当降低职称要求);

(二)师德良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教学经验丰富,思路清晰、表达流利,心态良好。

第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讲座教授聘任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应岗位享受待遇。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应聘人员填写《校外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相关证件,提出聘任意见和待遇标准。

第十条 经教务处、人事处复核,人事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由各系部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各系部安排受聘教师教学任务,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聘任协议书》的,自动解除双方劳务关系。

 

第四章    校外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 校外教师应按《聘任协议书》中的规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需要按教学管理制度要求准备所任课程课件制作等教学文件,完成教学任务,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随意停课、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一天向所属系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如出现教学事故,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外教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协议,应提前 15 天书面告知所属系部,以便于调整教学安排。

 

第五章    校外教师待遇

 

第十七条 校外教师来校上课或指导实训、实习均应据实填写《教学任务登记表》,作为统计课酬的原始依据。兼职教师在校外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实训、实习的工作量,参照《教学工作量统计及计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按月或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发放课酬。所有兼职兼课教师的工作量必须经系部统计,教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校外教师劳务报酬按上课实际课时计酬,计酬标准为(以下标准含交通费和劳务税):

(一)无职称:60 元/课时;

(二)初级职称、中级职业资格、二级执业资格:100 元/课时;

(三)硕士、中级职称、高级职业资格、一级执业资格:130元/课时;

(四)博士、副高职称:160 元/课时;

(五)正高职称:180 元/课时。

第十九条 对于特殊和紧缺专业,或者有丰富企业工作经验的能工巧匠、一线技术人员,经系部申请、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在上述计酬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 10-30 元/课时。

第二十条 教学效果良好、学生评价高的校外教师,经系部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再增加 10-30 元/课时。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师课酬可以申请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来校上课的校外教师提供必要的备课和住宿条件。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师参与其他专业建设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劳务费。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师的培训由各系部根据学校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在学期初拟订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对校外教师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校外教师的教学能力。根据系部的实际情况,

采取以下的培训形式:

1.座谈会:定期组织校外教师的座谈会,向校外教师反馈教学情况、灌输高职教育理念、指导和交流教学技巧。

2.培训课:鼓励校外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关于提高职(执)教能力的专题培训和教学能力测评。

3.函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给校外教师发送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以及与课程相关的资料,指导校外教师制定授课计划,撰写授课提纲和教案。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师的教学评价应当纳入系部的考核范围,每学期进行学生评议和教务处评议。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其续聘、提薪、转聘专任教师的依据。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7月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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