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聘政策

广东肇庆航空职业学院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2023-10-18

广东肇庆航空职业学院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提高教职员工整体素质,保障学校与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聘用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教职员工,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聘用管理。

 

第二章 聘用

 

(一)聘用条件

1.专任教师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基本素质和师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原则上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4)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或企业骨干入职两年内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新任专职思政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并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硕士以上学位。

(5)身体健康并能够完成额定的教学任务。

(6)正高职称不超过 68 岁(女不超过 65 岁)、副高职称不超过 65 岁、中级及以下职称不超过 60 岁。

(7)对具有丰富从教经验的教师,予以优先聘任。

2.辅导员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4)服从工作安排,有团队协作精神。

(5)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新任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40 岁。

(6)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3.行政教辅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工作安排,有团队协作精神。

(4)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5)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4.工勤人员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工作安排,有团队协作精神。

(4)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5)维修和司机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6)有相关经验者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应聘保卫岗位的优先录用。

(二)招聘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计划和人员情况,向人事处提交招聘申请。聘用专任教师的,还须附上所在专业的生师比。

2.人事处根据招聘申请,核实编制和岗位要求,拟定招聘计划并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人事处组织对外招聘,进行应聘资料初选,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初选合格者发出面试通知。暂不合适的,应聘资料保存一年。应试人员面试前需填写《应聘登记表》,面试分为面谈、试讲和复试。

(1)面谈: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人事处等视情况单独或共同面谈。

(2)试讲:对教师要安排试讲,并做好记录。

专任教师试讲由专业所属分管校领导、系部主任、教务处负责人和人事处参加,并实名填写《试讲评价表》,试讲成绩 60 分以下者不予录用。

辅导员、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面试,择优录用。

(3)复试:应聘系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特殊岗位者,由学校视情况组织复试。

(4)背景调查:人事处对面试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5) 聘用:经评定初步符合要求的拟录用人员,按人事主管权限报批后发出录用通知。

 

第三章 入职

 

(一)被录用人员应按录用通知的要求按时报到,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学籍、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2.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小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5.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发工资用);本项在发工资前提交即可;

6.相关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近一个月三甲医院体检报告(一般入职体检 必检项目:血常规5项、胸透、尿检,如有既往病史请提前说明);

8.党员证明材料(党员需提供);

9.原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除外);

10.专任教师需要自备电脑。

体检不合格、资料不齐或审批手续不全者,不予入职。

(二)入职程序

1.新入职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

2.学校与新入职员工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退休人员协议书》或《实习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自正式上岗之日起开始确立。

3.新入职员工签字确认《薪酬方案确认表》和《入职须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规章制度、考勤和休假规定等。

4.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作证。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有关单位(部门)应协助新入职员工办理的事项

1.后勤处负责安排住宿、配备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

2.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卡信息录入;

3.人事处负责考勤信息录入;

4.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入职引导。

 

第四章 试用与转正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试用。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2 个月;劳动合同为三年以上或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

(二)试用时,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告知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满前 10 天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试用期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新入职员工对试用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人事处提出复核审请;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一起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四)符合转正要求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转正手续,并将《试用期考核表》归入个人档案。

(五)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任职要求,考核不称职的教职工,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提供考核不称职的佐证材料,人事处经报批后发出《不予转正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续聘、调岗

 

(一)续聘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续签劳动合同。

(二)调岗

1.因学校工作需要,征得教职工同意,或员工年度考核不称职,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等原因确需调岗,由人事处征得调出、调入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签发《调岗通知书》进行调岗。

2.员工本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调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在符合拟调入岗位聘用条件的前提下,经调出、调入单位(部门)同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签发《调岗通知书》进行调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天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或转正后提前 30 天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员工有以下情况,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学校发现后要求员工停止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员工拒不改正的。

(5)员工入职前有欺诈行为(如提供了虚假证件、隐瞒关键事实等),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1.正式聘用的员工辞职,应提前 30 天提出离职申请,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

2.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填写《解聘审批表》,报校长批准,办理离职手续。

3.人事处通知离职人员于离职日期前,按《离职工作交接表》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审核无误后,财务处方可核计当月薪资和发放。重要岗位的人员,经人事处会同纪检部门对其进行离职审计后,视情况办理离职手续。

(三)自动离职

1.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的,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学校的,均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日期按学校发现存在上述情况之日起计。

2.自动离职的员工经催告后,仍不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的,学校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3.自动离职员工的当月工资,由财务处核算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于2021年7月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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